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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公布一人生就是博批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1-19 00:26: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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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巴彦淖尔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3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3年5月16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粮油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4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0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的食品生产者为某粮油专业合作社产品名称为蒙XX葵花油抽样环节判定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核查任务,我局于当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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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将两份检验报告及相关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并签署送达回执,该代表人确认被抽样品为其生产,对抽样无异议,明确表示放弃复检权利。执法人员随即开展初步调查检查,检查现场处于停产状态。

  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知道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后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召回上市产品,2023年2月23日,该法定代表人向执法人员递交了3份《召回公告》,因召回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且数量较少,继续存放会使酸价指标变质恶化,没有食用价值,为防止误用造成二次安全风险,经请示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的召回产品进行先行处置,做倾倒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葵花油经法定机构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的葵花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案件警示:食品是人们健康的重要保障。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包括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食品中掺假、食品中残留过多的有害物质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更关乎社会的稳定。

  案例二: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蔬菜粮油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3月7日,磴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磴口县某蔬菜粮油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23日,磴口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青岛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ZG《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时限和途径。

  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检验不合格的姜250公斤,都已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舌尖上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定期抽检农产品农药残留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对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自卸半挂车案

  2023年3月7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内蒙古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自卸半挂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罚没款合计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6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汽车挂车的问题。经查,当事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汽车挂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自卸半挂车违法行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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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警示:汽车挂车的生产、出厂、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未经认证出厂销售存在着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该案的查处,极大地震慑了生产企业的不法经营行为,从源头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进行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4月1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9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内蒙古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小区在用的8台特种设备(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问题。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电梯使用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定期检验是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对电梯申报定期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该案的查办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案

  2023年9月5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北京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认证过程中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22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内蒙古某面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为其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北京某认证机构在认证审核中,涉嫌存在违反认证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问题。经查,该认证机构于2021年10月9-10日和2022年9月25-26日人生就是博,两次对委托人有机小麦生产基地进行认证检查。因小麦种植与收获是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7月中下旬左右,认证机构在检查中没有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也未实施现场补充检查,减少、遗漏了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人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还存在未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操作规程和记录进行有效评审;没有对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与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有效确认;未对认证委托人注销认证证书后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进行有效监督;未对认证的产品产量与销售量进行等多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警示:认证机构作为监督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权益的一道重要屏障,充分发挥着保安全底线作用。但该机构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减少遗漏程序,导致获证企业的产品无法得到保证。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已经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案的查处,彰显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规范认证行业秩序持续向好发展有着积极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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